简介:王利明,男,1960年生,湖北仙桃人,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(师从著名民法学者佟柔先生),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、长江学者特聘教授。博士生导师,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,中国法学会副会长,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,九届、十届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,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,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、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,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,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,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,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,公安部特邀监督员。
我是成都夏律师,每天都在思考,每天都有感悟,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。关注我! 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对法律的功能有较为全面的叙述,强调的是定“分”止争,而不是定“纷”止争。早在《管子·七臣七主》中,就有“定分止争”的用法,即“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,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,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”。显然,无论管子还是商鞅,都认为法制的对象是熙熙攘攘的名利之徒,因此需要依靠法律的奖惩,使之趋利避害,减少纠纷。可见,其均将定分止争看作是法律的重要功能。在这里,“分”有不同解释,儒家学说把它表述为一种名分,孔子就说“必也正名乎”,而在法律领域,“分”的意义更在于“权利归属”。再回到《物权法》,它的目的正在于通过确认权利主体就特定的财产享有支配权,并对该财产进行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,从而产生了排他的效力和优先的效力,这就有利于形成安定有序的财产秩序。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,虽然产权的分配对于财产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并无直接影响,但产权界定是进一步交易的前提,一旦产权界定,即可通过自愿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,达到物尽其用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目的。结合我国当前的现实,我们应当强调的是,解决纠纷的目的,最终是要通过明辨是非来贯彻和实现正义,以实现长久而稳定的和谐,而不在于短视的“息事宁人”。为了维护和谐,我们也应当鼓励沟通、协商和宽容,但这必须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完成。我是成都夏律师,每天都在思考,每天都有感悟,每天都在用心记录生活。关注我! 文章来源:爱思想、烟语法明。成都夏虎律师团队【版权声明】凡本公众号注明"来源”或“转自”的文章,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,仅供大家学习参考,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利,烦请告知,我们将立即删除!